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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德医风相关规定及监督途径
当前位置: 新闻动态 > 院务公开 发布时间:2019-09-09

1、不准将非医疗用品和自费药品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票据;

2、不准用病人的公费(劳保)证件作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;

3、不准利用介绍看病、安排住院、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,收取介绍费、好处费和其他物品;

4、不准弄虚作假,开人情疾病诊断证明;

5、不准见利忘义,用暗示等手段变相索要、吃请、收受病人及其亲属的钱物,严禁敲诈勒索;

6、不准违反因病救治的原则,做不合理检查、治疗和用药;

7、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,见死不救,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;

8、不准向药品、器械和其他物资供应部门单位索要回扣,严禁个人收受回扣;

9、不准利用履行公务之便,接受被检查、监督单位(人员)的宴请、礼品或其他馈赠;

10、不准在业余服务、业余兼职服务、有偿服务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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