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不准将非医疗用品和自费药品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票据;
2、不准用病人的公费(劳保)证件作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;
3、不准利用介绍看病、安排住院、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,收取介绍费、好处费和其他物品;
4、不准弄虚作假,开人情疾病诊断证明;
5、不准见利忘义,用暗示等手段变相索要、吃请、收受病人及其亲属的钱物,严禁敲诈勒索;
6、不准违反因病救治的原则,做不合理检查、治疗和用药;
7、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,见死不救,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;
8、不准向药品、器械和其他物资供应部门单位索要回扣,严禁个人收受回扣;
9、不准利用履行公务之便,接受被检查、监督单位(人员)的宴请、礼品或其他馈赠;
10、不准在业余服务、业余兼职服务、有偿服务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。